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15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时50分许,夏某某(已判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KTV”3楼大厅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陈某某(已判决)。随后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章某某(均已判决)与夏某某进行互殴,且经保安多次劝阻仍不停手,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夏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钱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凌晨,一方一个醉酒的男子和一方四男一女相互打架的情况,以及其在劝架过程中被上述醉酒男子打伤的情况。
3.同案犯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章某某的供述,证实事情的起因,以及其等人伙同被告人钱某某和夏某某互殴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到涉案监控光盘片1张的情况,以及视频资料内容显示案发当时的情况。
5.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实夏某某和陈某某的伤势情况。
6.相关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以及同案犯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章某某均因本案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到案的情况。
8.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检察官助理王青双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