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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06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蔡某某与傅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义乌市、东阳市等地的的租车行以租用汽车为名骗取车辆用于抵押借款,被告人钱某某明知蔡某某的车辆无合法来源,为获取高额利差,仍接受车辆抵押,随后又将车辆开至江西省金溪县等地抵押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份至2018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以21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从义乌、东阳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M8****丰田埃尔法,浙GZ2**路虎极光、浙G08**奔驰C200、浙GR6**奥迪A6、浙GF7**宝马X6、浙E05**奔驰S320、浙GC8**奔驰S320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上述车辆以210万元的价格抵押至汪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2.2017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从金华地区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奥迪A6轿车一辆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抵押至李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后经多次更换最后李某某持有为一辆无牌的保时捷帕拉梅拉。

3.2017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孙某某(另案处理)从义乌**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37****的福特野马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其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抵押至陈某乙(另案处理)处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4.2017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以5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从金华地区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玛莎拉蒂吉博力轿车一辆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50万元的价格抵押至沈某某(另案处理)处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1分的利息差,后经多次调换最终在沈某某手中的车辆为蔡某某通过陈某甲从义乌**汽车租赁公司骗来的浙G31****福特野马,沈某某也从钱某某处拿回20万元抵押款。

5.2018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11月18日从东阳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B3****的丰田霸道车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高某甲(另案处理)处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6.2018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15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陈某甲于2017年7月19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22****的路虎极光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5万的价格抵押至王某甲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7.2018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5月从东阳市**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19****路虎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彭某某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8.2018年2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W0****的路虎神行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徐某甲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5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0.5分的利息差;

9.2018年2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陈某乙于2018年1月2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CT****的宝马520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6万的价格抵押至徐某乙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5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0.5分的利息差;

10.2018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陈某丙于2018年1月2日从义乌市**租赁有限公司骗取的浙GA6****的丰田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徐某乙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11.2018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8年1月13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渝ALA****的奥迪A8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童某甲处(另案处理)并支付3分利息;

12.2018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N6****的路虎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章某某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13.2018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5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D51****的路虎行政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6万的价格抵押至王某乙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

14.2017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15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陈某丙于2017年11月25日从义乌市**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U5****的福特野马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5万的价格抵押至高某乙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15.2018年8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骗来的无牌照奔驰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的价格抵押至周某某处(另案处理)。

16.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40万的价格接受蔡某某从徐某丙处租来的浙GN2****的宝马7系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的价格抵押至“水法”处(另案处理);

17.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15万的价格接受徐某丙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从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F9****的英菲尼迪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5万的价格抵押至吴某某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18.2017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接受徐某丙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9月从东阳**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DT****的奥迪A7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万的价格抵押至程某甲处(另案处理)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19.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从东阳**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P3****的玛莎拉蒂莱万特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车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至邓某某(另案处理)处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20.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甲从义乌**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浙GR7****的宝马5系轿车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抵押至左某某(另案处理)处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21.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接受蔡某某通过傅某某于2018年3月17日从东阳**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的临时牌照为浙G83****的路虎SUV(无法鉴定)并收取3分的利息,后将车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至杨某某(另案处理)处并支付2分的利息,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借条,汽车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傅某某、徐某丙、陈某丙、邱某某、孙某某、童某甲、程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周某某、邓某甲、高某甲、吴某某、高某乙、左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汪某某、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彭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陈某丙、丁某某、童某乙、卢某甲、胡某某、王某乙、邓某乙、程某甲、何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成某某、朱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卢某乙、祝某某、刘某某、徐某丁、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没有合法来源,仍接受抵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义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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