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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钱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园**。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同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钱某以倒账、周转资金为由,实际控制被害人李某某名下的支付宝、招商银行卡,并向被害人李某某、蔡某某、宋某某多次借款。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钱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忙购买限价房、帮忙介绍工作、以低价入住养老院等事实,诈骗多名被害人欠款共计人民币259000元,盗窃被害人银行卡中人民币8000余元,并将赃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现分述如下:

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在其与李某某居住的本市南开区黄河道**花园**号楼**门**号内,虚构自己的亲戚能够购买到天津市河北区中环福境二期限价房的事实,李某某信以为真并欲购买。2018年3月份,钱某称购买该限价房需交付5万元订金,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将该笔订金从钱某向李某某的借款中予以扣除。后被告人钱某一直以开发商方借口推脱带看该房屋,并于2019年7月购买卡号为1852254****的手机号,以“中环福境售楼处”的名义向李某某手机发送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短信,并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向后延期签订合同直至案发。

2019年1月,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虚构自己的亲戚能够购买到天津市河北区中环福境二期限价房的事实,宋某某信以为真并欲购买。2019年1月至7月,被害人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河北区**路**里**门**号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钱某微信60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钱某提供的李某某的招商银行卡15000元人民币,在本市南开区黄河道**服装店内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钱某90000元。后被告人钱某一直以开发商方借口推脱带看该房屋,并于2019年7月购买卡号为1852254****的手机号,以“中环福境售楼处”的名义向李某某手机发送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短信,并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向后延期签订合同直至案发。

2019年6月,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虚构其可以让宋某某的儿子到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当质检员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被害人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河北区**路**里**门**号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钱某提供的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转账34000元的好处费、服装费等费用。

2019年7月,被告人钱某以帮被害人蔡某某母亲交纳养老院养老金为由,获取被害人蔡某某其母亲银行卡及密码。2019年10至11月,被告人钱某在未告知蔡某某及其母亲的情况下,盗窃该银行卡内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上述赃款后,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并未将款项用于与被害人约定的帮忙购买限价房、帮忙介绍工作、以低价入住养老院等用途。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涉案当事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若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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