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钱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到重庆市北碚区卡夕洛网吧,趁被害人胡某某睡觉不备,将其放在71号机位上的OPPOR11手机1部盗走。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钱某在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服刑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日,钱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钱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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