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8月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镇**苑**幢**单元**室,先后三次容留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7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镇**苑**幢**单元**室,容留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镇**苑**幢**单元**室,容留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镇**苑**幢**单元**室,容留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钱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