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区**街**号附**号。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持有80张面值100元共8000元的假币,在美姑县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海某某、马某某、吉某某等人家商铺多次使用假币1300元至1500元购买香烟,商家找其真钱零钞。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钱某在美姑县新桥乡小学附近被冯某某等人挡获,随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依然持有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琳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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