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钱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62********,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左右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钱某在芒市**路**便利店内将1条中华(硬壳)香烟、1条玉溪和谐香烟盗走。
2.2020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钱某在芒市**路**便利店内将1条云烟(印象庄园)香烟、1条玉溪和谐香烟盗走。
3.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钱某在芒市**路**便利店内将1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条云烟(紫云)香烟、1条玉溪(花)香烟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钱某盗窃的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本才
检察官助理:孟玲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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