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回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0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0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钱某甲因被害人钱某乙(已死亡)欠其高利贷款未还,于2007年农历四、五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将被害人钱某乙叫到自家堂屋客厅里,威胁、逼迫钱某乙还账或者出房屋抵押手续。非法拘禁钱某乙在自己家中直到第二天中午吃过饭钱某乙给钱某甲写过房屋抵押手续,被告人钱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被告人钱某甲因被害人钱某丙(小名钱某某)欠其的1998年的高利贷款未还,于2004年农历12月中旬一天上午,将被害人钱某丙叫到家中,威胁、逼迫钱某丙重新打借条,非法拘禁钱某丙在自己家中直到第二天早上吃过饭,钱某丙重新写过借条后,才让钱某丙离开。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钱某甲因被害人陈某甲分别在1997年、1999年贷的21000元和22000元的高利贷款未还。于1998年初陈某甲一家人锁住门之后外出务工之际,非法侵入被害人陈某甲位于睢县城关镇解放四路的住宅,后让儿子钱某丁把陈某甲的住宅装修后居住至今,霸占陈某甲的住宅长达20年之久。
被害人徐某甲在1993年左右贷的4万多块钱,钱某甲经常找徐某甲逼债。徐某甲外出务工后,被告人钱某甲于1995年农历8月份,将徐某甲位于睢县城关镇干果行街14号的家的院门锁住,霸占徐某甲房屋至今,长达24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陈某甲家房屋照片12张。
2.书证:被告人钱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党员查询证明;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1999年1月5日、1999年7月26日钱某甲收到钱某乙证明二份;1997年11月28日、1998年4月19日钱某乙向钱某甲借款证明二份;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1997年5月10日、1999年5月12日陈某甲向钱某甲打借条二份;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00)睢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05)睢法执裁第5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2年11月21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一份;徐某甲说明二份;2019年10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证明一份;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一份;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钱某戊、徐某某、马某甲、钱某丁、马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乙、钱胜利、陈某甲、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钱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继伟
检察官助理:许婷婷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