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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司机,住忻府区**村。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刘某某(异地处理)为解决资金问题,在北京市注册成立香野乡村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席某某(异地处理)等人策划融资,宣称该公司实力雄厚,打着“精准扶贫”、“一带一路”、“热心慈善、关注公益”口号,以经营种植金花葵、养殖草原羊、股权转让三个投资项目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许诺投资人可以高额分红,办事处负责人按业绩领取相应工资、提成和奖励为手段非法吸收资金,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共计吸收228619.2万元,涉及投资人31410人。刘某某等人将上述资金擅自用于投资其他项目、购置房产等,造成投资人损失总计77282.794万元。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钱某甲经连某某(已诉)推荐,在本市长征中街**小区成立香野乡村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并担任负责人。之后通过建立微信群公开宣传上述投资项目,为香野乡村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刘春旺等人非法吸收资金。

经太原普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香野乡村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总计吸收497人次投资,金额达2799.4万元,非法获利137.71万元,造成损失1076万余元。

被告人钱某甲于2018年8月18日主动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帮助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住忻州市忻府区**村东一巷2号,电话:1890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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