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
2020年5月2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甲持一把气枪在饶平县**镇**村**村道路边打鸟时,打到路过的被害人洪某某,致其受伤,后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钱某甲到饶平县公安局三饶派出所投案。
经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胸部软组织挫(裂)伤,右侧第4肋骨骨折,心脏异物存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贵锋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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