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钱某甲因欠黎某某(另案处理)债务,遂决定利用群众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骗取财物。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钱某甲通过使用昵称分别为“杰”、“A.莊奇華”、“泰康医用产品【黄经理】”的微信账号,在没有口罩库存和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口罩卖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2020年2月17日16时,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共转账100000元到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钱某甲诈骗得100000元后分得61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赌博债务。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钱某甲通过罗定市***湾业主群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并使用微信昵称分别为“杰 ”、“A.莊奇華”的二个微信账号,虚构有口罩卖的方向吴某某实施诈骗,吴某某分九次共转账50600元到钱某甲的的微信和支付宝上。钱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赌博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照片等物;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辨认;7.电子数据:手机分析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5)项,应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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