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路**号**足疗店进行消费时,以借用足疗师被害人景**手机支付宝转存一下其网上打游戏挣得的钱为由,私自开通被害人景**手机支付宝借呗,从被害人景**手机支付宝借呗内转走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路**足疗店进行消费时,以借用足疗师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支付宝转存一下其在网上打游戏赚的钱为由,私自从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内转走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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