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573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十八里**镇**庙**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7日许,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街道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查明,钱某甲与钱某乙双方因建房款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钱某甲用拳头将钱某乙的鼻部打伤,经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乙是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钱某甲因琐事与钱某乙互殴,被告人钱某甲用拳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钱某乙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系偶犯,主动到案,愿意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0年6个月,可以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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