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三饶镇**村**号。1992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9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4月2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在饶平县三饶镇**村**号钱某乙住家遇到钱某丙(另案处理),因之前双方发生过山地纠纷,钱某甲用脚踢钱某丙的脚部,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钱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某、胞弟钱某丁、弟媳黄某某与钱某丙及其妻子钱某戊等人在**村**号钱某丁住家前的旷埕上发生争吵。被害人钱某葵(另案处理)在接到钱某丙的电话联系后与钱某已等人到达现场参与理会,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钱某甲持钢管将被害人钱某葵的右手打伤,接着钱某葵、钱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双方其他参与打架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葵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钱某甲头部组织挫裂伤,腰1横突骨折,三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钱某丁三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皮肤无痕迹;黄某某皮肤无痕迹。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体表未见明显异常;黄某某的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庚、钱某辛、钱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葵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军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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