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钱某甲(别名:阿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浙江省长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长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钱某甲在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于长兴县**镇**村张某某家及附近树林等地组织的赌场负责望风,钱某甲至少参与30场以上,其在参与期间,该赌博场子参赌人数至少300人次,钱某甲本人从中非法获利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祁某某、钱某乙、李某某、陈某甲、沈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在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惠民
检察官助理:张雨生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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