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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525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合肥本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小区****室,住合肥市********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甲乘坐的车辆因超速被交警依法处罚,钱某甲不满处罚决定,遂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纪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致纪某某全身多处挫伤。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收条、出院记录等;2.证人武某某、李某某、钱某乙、黄某某、艾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华

检察官助理:金  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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