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现住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官田月明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甲跟钱某乙、钱某丙一起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岭海路路边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钱某甲驾驶粤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柴井村爱民路时,因该路段堵塞与一名在指挥车辆倒车的村民发生纠纷。村民发现钱某甲浑身酒味而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钱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6mg/100ml,后将被告人钱某甲带至澄海华侨医院抽取血样及带回澄海交警四中队进一步调查。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钱某甲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钱某乙、钱某丙的证言;
2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6月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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