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甲曾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3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阻碍执行职务先后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五十元、行政拘留十日;因醉酒驾驶于2019年9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1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钱某甲饮酒后驾驶苏F3****号小汽车从启东市汇龙镇申港城品宴饭店出发,途径灵峰路、富源路至合兴村中心路。20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甲驾车沿汇龙镇合兴村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央大道路口南侧路段时遇交警执勤检查,被告人钱某甲将车门紧锁拒绝下车。民警遂通知开锁人员到场进行技术开锁后将被告人钱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达醉酒标准。
二、2020年1月1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钱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苏F3****号小型汽车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商巷路口时遇交警执勤检查,被告人钱某甲未停车反而加速强行通过,交警见状驾车追赶并在幸福二村小区内将被告人钱某甲抓获, 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1,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钱某甲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钱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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