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社区**村**幢**单元**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现住个旧市**路**幢**单元**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甲于2020年4月期间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个旧市**路**幢**号房间内非法摆设“金三色”电子游戏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六名参赌人员。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共计八个可供独立操作基本单元,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该赌场经营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0余万元。
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钱某甲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钱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8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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