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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钱某乙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四日,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乙(曾用名“钱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11月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13时许,钱某丁夫妇让儿子钱某甲、钱某戊、钱某己帮助其在原屋基地建新房时,其子钱某庚、钱某辛夫妇赶到现场,以父母建房的屋基是其自家所有为由阻止建房,双方发生矛盾、拉扯,被告人钱某甲见状心生气愤,就地捡起扁担连续击打钱某辛腿部致钱某辛腿部受伤,被告人钱某乙见妹妹钱某辛被打,亦手持铁锹铲击钱某甲面部致钱某甲面部、唇部受伤,钱某甲受伤后又追撵钱某辛,将其拽倒在地,用砖头击打钱某乙头部致其受伤。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辛、钱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钱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照片,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钱某庚、钱某戊、钱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民警处警时拍摄的现场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亦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文兵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分别取保候审于枞阳县**乡**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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