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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钱某乙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82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庙**村**号,住**路**弄**号**室。2020年3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庙**村24,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乙、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1日起,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号二楼购置麻将机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斗地主、打麻将、“斗牛”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29日,二人组织赌客丁某甲、张某甲、欧某某、丁某乙、阮某某、石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张某乙等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时,被当场查获。经查,2020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7日,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累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73,100元。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商铺租赁合同,证实其将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出租给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的事实;

3.证人丁某甲、张某甲、欧某某、丁某乙、阮某某、石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丁某丙、孙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钱某丙、钱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有“斗牛”赌博活动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的账本、移动电话,证实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抽头渔利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收缴赌资、赌博工具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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