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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镇**街**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吸毒,于2009年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容留吸毒罪,2018年3月2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大专文化,小学老师,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19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刘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钱某甲伙同王某某、刘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如意里小区、新绿洲小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客源,提供赌博工具,以“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马某某、钱某甲等人在赌场中采用“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钱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二、故意伤害:

2016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钱某甲在本区新路大街1号河下安置小区门口向被害人唐某某索要两万元欠款,该欠款系唐某某在钱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借的赌债,因唐某某一时无力偿还,钱某甲为发泄情绪,对唐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钱某甲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刑事和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钱某乙、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四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开设赌场的犯罪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钱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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