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非法行医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9********,汉族,泰州市人,高中文化,按摩师,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和值班律师潘巧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被泰州市姜某区卫生局、2016年4月28日被泰州市姜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各1次。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再次在泰州市姜某区**镇**村“钱某某针灸按摩”店内为1名患者进行针灸治疗时,被泰州市姜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拍摄的针灸针、名片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市姜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祥网

检察官助理:刘德保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