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288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未获得外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并开通网银功能作为主卡,同时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在数十家银行开立一百余张银行卡作为子卡。被告人钱某某先将存入主卡的人民币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子卡,然后在澳门当地的ATM机上使用子卡提现港币,并将港币销售给澳门当地的当铺,再将销售所得资金重新回流主卡,继续分流到各子卡提现销售,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钱某某在此期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共计人民币14060785.5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资金统计表格、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138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证据卷1卷、电子文书卷1卷
4.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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