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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5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52********回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4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街**号其自家院内种植疑似罂粟植物,共计544株,2020年4月22日民警依法对疑似罂粟进行铲除。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进行鉴定,钱某某在其院内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属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钱某某种植罂粟的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豫农技协2020检字第0186号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铲除、清点毒品原植物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4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梦静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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