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69********,汉族,文盲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6日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去到云浮市**林场**管护站**山场,张拉三张捕鸟网,非法狩猎鸟类动物。3月2日,林场工作人员查获该鸟网上共捕猎到7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1只鸟类是活体,其余均为死体。经鉴定,被捕猎到的鸟类中,有鹰死体1只,领角鸮活体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赤红山椒鸟死体1只,红耳鹎死体1只,黑短脚鹎死体1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图、放生记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类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只;被告人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犯罪,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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