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8月9日退回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6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钱某某到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赵家店镇江镇江头村沙拉么组收购生猪,见当地村民初某某(另案处理)家圈养有1只幼猴,便以360元的价格买得该猴,并用运输生猪的货车运回攀枝花市。后钱某某将该猴以360元的价格卖到攀枝花市东区宁安巷1号8栋8号朱某某家。该猴饲养在朱某某家,直至2019年1月被查获。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为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买卖野生动物违法,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小春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手机:1478127****;
2、公安侦查卷2册、补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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