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56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56********,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钱某某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廖,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11月30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作为苏州**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营业点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苏州**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门店推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销苏州**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企业登记资料表等;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秋亚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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