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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钱某某通过互联网自学气枪组装,并在手机淘宝app内购买精密管、高压气瓶,通过焊接瞄准镜、枪身,加装自制消声器、枪托等组装形式制作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存放于家中收藏。2017年8月16日蒙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其居住的蒙某市**镇**村委会**村**号查获两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及配件若干。经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涉案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购买、自制配件,非法以焊接、组装形式自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未采取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材料陆页。

3.涉案枪支扣押于蒙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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