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82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钱某甲酒后意图进入被害人闻某某住宅与其发生性关系,遂以爬窗方式进入诸暨市**街道**小区**号**室闻某某房间,在触碰闻某某身体时将闻某某惊醒,后闻某某离开房间,钱某甲随后亦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预缴赔偿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退赃发票;
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任某某、钱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钱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51*******;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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