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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25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钱某某在租住南京市玄某某**路**号**小区**栋**室的一个房间期间,通过偷拍租赁另一房间的被害人陈某某、贾某某开门锁的动作,非法获取两被害人房间密码后,多次趁两被害人外出之际,未经被害人同意开锁进入房间寻求刺激。2019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再次非法进入两被害人房间时,恰逢被害人陈某某在房间内,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开锁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韶山路派出所制作的检查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钱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门锁密码,多次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  毛端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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