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四川省兴文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8 月,四川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叙永县水尾镇观音阁村公路硬化工程,11月16日9时许,钱某某驾驶川17-09081号南骏牌运输型拖拉机拉载混凝土,在叙永县水尾镇合叙路68公里往观音阁村5组2公里500米处倒车时,将车辆后方的工人叶某某挂倒后,车辆的右侧前后轮碾压叶某某,造成叶某某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钱某某及四川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云 川
2020年7月 6 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贰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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