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现住常州市新北区**城**区**幢**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志铭,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3时许,常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位于武进区**镇**社区污水支管网工程工地上组织污水支管网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钱某某在施工现场巡查时,明知开挖的深约3.5米的沟槽未按规范要求放坡、无防塌方安全支护,且土质经雨水浸泡后容易发生坍塌,在施工班组负责人周某某要下到沟槽底部清理土块时未有效制止,后沟槽发生局部坍塌致周志贤被泥土埋压后机械性窒息死亡。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钱某某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沟槽开挖不规范和支护缺失等事故隐患,未能有效制止周某某的冒险作业行为,事故后指挥施工人员将坍塌部位填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后接电话通知,于2019年2月28日主动至马杭派出所投案;**公司已赔偿周志贤近亲属人民币11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收条、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荣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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