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5********,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泰州市姜某区**郡**号楼**室(户籍地泰州市姜某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值班律师黄晨、被害人近亲属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14时许,驾驶苏M****的东风货车,在姜某区**街道**村**桥工地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货车后方,将站在货车尾部的被害人王某甲撞压到吊车车头上,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于当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钱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表检验鉴定书;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健
检察官助理:高钰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