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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05年4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10月3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浙G******号轻型自卸货车在诸暨市**镇**村*****村水库边一条通往“**—**天然气管道工程”工地的水泥路上从下往上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与行人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艾某某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腰部多发性损伤、血气胸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艾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钱某某与艾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调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责任分析意见书、酒精呼气检测单、扣押决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接警单详情、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余某某、邓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方位图;

5.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钱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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