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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5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员,住安徽省池州市**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钱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负责销售诸暨市**镇**小区房产,后因赌博致经济拮据,遂编造按揭延期需提高首付款、一次性付清尾款有优惠等理由、虚构房主委托出售房产等,从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等五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得12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以无法办理按揭需提高首付款为由,从周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万元;2020年3月底,被告人钱某某又以一次性支付尾款有优惠为由,从周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8万元。

2.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以虚假的《车库买卖协议》从杜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又以需提高首付款为由骗得人民币7.8万元,后又以一次性支付尾款有优惠为由,骗得人民币24.8万元(其中6.8万元以杜某某尾款名义支付给开发商)。

3.2020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小区*幢*单元**室房主委托出售房产的事实,并以其事先保存的房产证照片及钥匙博取周某乙信任后,从周某乙处骗得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以需支付购房意向金为由,从周某丙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

5.2020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小区*幢*单元**室房主委托出售的事实,以相同方式从蒋某甲处骗得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退还蒋某甲人民币1.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交易明细,收据,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证,银行回单,借记卡账单,意向金保管书,聊天记录,车库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蒋某甲、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钱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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