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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91号 

   

被告人钱某某(自报),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罪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一名女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嘉豪百货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女,17岁)步行经过,二人上前搭讪自称港商。然后,钱某某二人以货物被海关扣押而急需用钱为由,向曾某某借款2000元承诺给予报酬。随后,曾某某在附近的ATM取款2000元交给钱某某。得手后,钱某某二人就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周路富华沐足阁对面路段,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女,16岁)独自经过,遂上前以手机打不通为借口向潘某某借用手机并承诺事后给予报酬,同时给潘某某100元假币并让潘在原地等待。然后,钱某某拿着潘某某的一部VIVO Y7型手机(价值约1350元)离开现场。

3、2019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一名女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乐富山乐欣百货天桥路段,见被害人冉某某步行路过便上前搭讪。钱某某二人以借手机打电话联系朋友为由,骗走冉某某的一台华为P20手机(价值约4000元),并让冉某某在原地等待。得手后,钱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9日11时40分,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镇***路***出租屋***房将被告人钱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归案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模型一个、现金1965.5元及宝马车匙模型二枚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模型手机等物证,扣押笔录、个人贷款申请书等书证,抓获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无异议,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六、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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