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21983********,汉族,本科文化,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巷**栋**门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担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经营地: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12号华宇蓉国府6栋8楼,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期间,通过向其客户谎称联讯证券公司有内部员工持股项目,可以由客户将投资款交付钱某某,以钱某某的名义购买股份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方式,向魏某某、胡某某等1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钱某某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员工持股转让协议》,并盗用联讯证券公司的公章加盖在协议上。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统计,钱某某共计诈骗16名被害人人民币3654398元,后联讯证券公司代为赔付15名被害人人民币32853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小青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碟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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