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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2009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冒充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领养小孩,骗得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月11月26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7日,从被告人钱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

2.被告人钱某某手机微信个人信息、账单详情截屏打印件证实,2019年3月7日、8日共计收到微信名称“奥艺门窗五金建材”转账2万元。

3.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协议书、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钱某某诈骗刘某某的过程。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及前科情况。

5.被告人钱某某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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