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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聚众斗殴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30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受令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在桐梓县“梦幻时空KTV”附近与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15岁)等人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冯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10321****);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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