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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3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8********,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6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号,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国航CA1403北京飞往昆明航班内乘客白某某携带爆炸物装置,致使机场分局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3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110报警录音等;4、其他证明材料:将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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