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区**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初,被告人钱某某为向他人借款,与被告人徐某某合谋,由徐某某联系假证制作人员,办理地址为东台市**路**号**幢**室,所有人为钱某某的假房产证。被告人徐某某随后通过手机联系到假证制作人员,并将相关要求告知对方,几天后徐某某在东台市区与假证制作人员见面,并将假房产证取回交给了钱某某。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锦江之星旅馆附近,用该假房产证做抵押向周某某借款3万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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