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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8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浙江省长兴县人,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长兴县**镇**村**号,租住于长兴县**街道**村**新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窜至长兴县画溪街道姚家桥村围里头自然村**号租房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销赃至长兴县海兴路上的**商行。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7元。 

2、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西南村西南新村**号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销赃至长兴县海兴路上的**电讯店。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25元。 

3、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窜至长兴县画溪街道三星斗村莲珠斗自然村**加工坊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窃走,后销赃至长兴县海兴路上的**商行。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20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窜至长兴县中医院门口北侧路边,趁四下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销赃至长兴县画溪街道柏家浜村的**车行。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20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窜至长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趁四下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销赃至长兴县海兴路上的**商行。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综上,被告人钱某某盗窃作案5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某乙、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袁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5.估价鉴定结论;

6.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等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1023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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