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身份证号码3206841996********,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1日被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淮海路68号苏宁易购一楼苏宁极物商品区,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希思黎全能乳液等31件化妆品窃走,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次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9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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