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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34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楼*区***档口,经搜索后发现该处未上锁而入内实施盗窃约300元。2019年6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楼*区**档口,经搜索后发现该处未上锁而入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货款约700元人民币盗窃走。2019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栋*楼*区**档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货款约410元人民币盗窃走。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栋*楼*区**档口,后发现该处未上锁而入内,准备盗窃该处收银台抽屉内被害人陈某某的财物时被发现、盗窃未遂被当场控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一页(包含笔录及监控截图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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