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楼*区***档口,经搜索后发现该处未上锁而入内实施盗窃约300元。2019年6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楼*区**档口,经搜索后发现该处未上锁而入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货款约700元人民币盗窃走。2019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栋*楼*区**档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货款约410元人民币盗窃走。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栋*楼*区**档口,后发现该处未上锁而入内,准备盗窃该处收银台抽屉内被害人陈某某的财物时被发现、盗窃未遂被当场控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一页(包含笔录及监控截图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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