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6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9年2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5月14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至本市**街道**大道**号二楼,窃得被害人程某某、王某甲的一台锯铝机、三台切割机、一台磨光机等工具。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元。现被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至本市**街道**商城**号,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电焊机、一台电钻、一台电链锯(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元)。后二人至本市**街道**集装箱,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圈电线和一个电锤(价格无法认定)。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十份村104国道东侧台州市路桥四方农机有限公司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资料、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乙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