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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钱某某,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市辖区**南路**号,住盐城市盐都区**河畔**号楼**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10月25日被治安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1月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9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警告;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2002年1月14日分别被原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钱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路与**路交界处南侧的**美容养生会所处,以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于会所一楼的采丽源牌腰腹活力养护套装1盒、采丽源牌四季养生芳香体验套装1盒和采丽源牌茶树HTXIUCA精油10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955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收集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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