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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集市,住址同上。2018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窜至平舆县杨埠镇黄港村委黄港村,趁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溜入蒋某某家室内,将蒋某某放在堂屋桌子上充电的一部VIVO牌黑色手机盗走。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VIVO手机在2019年8月15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723刑初656号;钱某某释放证明书一份;指认现场照片1张;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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