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刑诉〔2014〕15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2011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9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含山县**镇**社区**村王某某家房屋后面,将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Q*****微型客车车车门拽开,从该车内盗窃20元现金。
2、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含山县**镇**社区**村程某某家房屋后面,将程某某停放在自家后门口的皖E*****轿车车门拽开,从该车内盗窃70元现金。
3、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含山县仙踪镇**社区**街仙踪农行斜对面张某某家门前,拽开停在门前张某某的皖E*****桑塔纳轿车车门,盗窃一包软中华香烟和一包硬中华香烟和20元现金,后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2元。
4、2014年8月底至九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含山县仙踪镇仙踪中学大门外西侧,将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E*****轿车后备箱车门拽开,从该轿车内盗窃现金10元。
5、2014年9月1日晚,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含山县仙踪镇富民社区街北张某某家门前,将张某某的皖E*****桑塔纳轿车车门拽开,从该车内盗窃八包软盒玉溪香烟和一包金皖香烟及20元现金,后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5元。
6、2014年9月2日晚,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含山县仙踪镇富民社区西街仙踪派出所大门外,将唐某某停在此处的津N*****轿车车门拽开,从该车内盗窃六包硬中华香烟和70元现金,后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52元。
被告人钱某某作案6起,盗窃财物总值人民币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兰 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含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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