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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浙大紫金港地体站A入口非机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雷风牌小力鹰款电动自行车上的两组48V13A锂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2522元。

案发后,被盗的两组电瓶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 年4 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1586712****)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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